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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城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须知如下:
一、身份证有效期 1. 防城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、20年或长期。 2. 16周岁以下的公民,首次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;16周岁以上的公民,首次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20年或长期。
二、换领身份证 1.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前,持证人应当及时换领新证。 2. 换领身份证时,需提交以下材料: (1)原居民身份证; (2)户口簿; (3)近期免冠彩色照片; (4)换领新证所需的其他材料。
三、损坏换领身份证 1. 居民身份证损坏不能辨认的,持证人应当及时换领新证。 2. 损坏换领身份证时,需提交以下材料: (1)原居民身份证; (2)户口簿; (3)近期免冠彩色照片; (4)损坏换领身份证所需的其他材料。
四、补领身份证 1.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,持证人应当及时补领新证。 2. 补领身份证时,需提交以下材料: (1)户口簿; (2)近期免冠彩色照片; (3)补领身份证所需的其他材料。
五、注意事项 1. 居举报 -
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是指,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。居民身份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计算方法如:某公民出生日期为1975年12月30日,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7日,该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应为2005.3.27-2025.3.27。公民出生日期为闰年2月29日的,在计算周岁时,遇到非闰年以3月1日为满周岁。
2003年6月28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《居民身份证法》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作出了具体规定,规定如下:
1、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十年、二十年、长期
2、16-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
3、26-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
4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
5、未满16周岁的公民,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,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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